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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象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
一、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員工、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 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以保障其權益,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公司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公司前揭人員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向本公司所設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
(一) 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二) 被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僱)用、考績、陞遷、分發、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者。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公司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至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總經理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公司員工選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五、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向本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處理。
六、本委員會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申訴書) 為之。必要時並得以言詞、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申訴書) 補正。書面補正之方式,亦得由申訴人親至本委員會,以言詞方式向受理人員陳述,受理人員應將其陳述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 第一款所定書面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申訴事實及內容。
3.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4.請求事項。
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委員會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本委員會再行提出申訴。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 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者。
(二)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三) 同一申訴事由,經本委員會評議後再申訴者。
前項不予受理之決定,由當日輪值委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應於下次召開委員會時提會備查。
七、本委員會調查評議程序如下:
(一) 主任委員應自申訴提出起七日內,指派三名以上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案件調查。
(二) 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並自調查終結之日起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書。
(三) 申訴案件之評議過程不公開,但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四) 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列席說明者,應先提出書面說明摘要,並經主任委員同意。
(五) 決議須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成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任委員。
(六) 評議結果應作成評議決議書,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委員會評議認申訴無理由者,仍應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七) 經評議性騷擾行為成立者,本委員會得作出適當懲處建議或命被申訴人道歉、口頭或書面保證決不再有類似行為發 生或其他之裁決。
(八)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議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評議決議有異議者,應於收受評議決議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新事實證據,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
經本委員會對申覆作成決議後,當事人不得再申覆。
九、申訴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迴避與否,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十、參與調查之人員不得無故缺席,並應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得由主任委員終止其委員資格。經評議委員會邀請之列席人員,亦應負前項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由本公司依規定給與適當懲處。
十一、本委員會於調查期間,發現申訴人有身心問題者,得轉介專業機構提供服務或治療。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一) 申訴人請求暫緩調查。
(二)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 其他有暫緩調查必要者。
十三、本委員會設置申訴專線電話:(02) 2506-9009
#330
傳真:(02) 2506-8981
電子信箱:
hotline@zojirushi.com.tw
十四、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性騷擾事件報告書,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
十五、本要點自九 十五 年 一 月一日實施 。
十六、第一次修訂:104年10月1日。
第二次修訂: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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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請書